一、政策制訂依據及背景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為有效解決板芙鎮困難群眾因病返困、因病返貧現象。原鎮社會事務局于2012年在全市率先制定出臺《板芙鎮困難人員重大疾病資金管理辦法》,分別于2014年、2015年、2017年、2018年對該辦法進行修訂,2018年修訂出臺的《板芙鎮困難人員重大疾病資金管理辦法(板府辦[2018]34號》(以下簡稱《“舊辦法”》)現已過期,在《中山市醫療救助辦法》(以下簡稱“《市辦法》)”《中山市慈善總會大病困難救助幫扶工作方案》的有益實踐下,給合我鎮實際,為板芙鎮患重大疾病的困難家庭拓寬解決群眾看病難渠道。
二、文件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救助對象。困難家庭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具有板芙鎮戶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申請當月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標準的2倍(含2倍)的困難家庭人員。
(二)明確救助對象的家庭收入及家庭財產標準。結合三年多來我鎮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有益實踐,發現我鎮2018年以來實施的《舊辦法》,對救助對象家庭收入認定存在薄弱環節,《新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救助對象家庭收入及家庭財產標準,明確了救助對象需同時符合下列標準:
1、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申請當月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含2倍)的困難家庭人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部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有勞動能力但不工作的人員則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如需因照顧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員、殘疾人、老人、兒童等特殊情況可不計算在內);其他收入包括養老金、退休金收入、村民小組年終分紅等收入。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居住用途不動產(含住宅、公寓)總計不超過一套(棟),且名下無非居住用途不動產(含商鋪、車庫(位)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總計已擁有一套(棟)居住用途不動產,同時擁有泥磚房、父輩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請家庭成員不作居住的除外;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和有價證券、基金的市值相關總計不超過24個月低保金。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不得超過一輛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車、摩托車、三輪車)。
5、名下無商事登記信息。申請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均無商事登記信息(屬于無雇員的夫妻小作坊、小賣部除外)
(三)完善救助對象審批材料。《新辦法》增添證明材料如下:
1、醫療救助申請家庭經濟及財產狀況核查授權書;
2、房產、存款、車輛、商事登記等情況通過(公共服務辦)省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審核;
3、《財產申報承諾書》;
4、共同生活成員經濟收入證明(包括分紅證明、養老金證明、住房證明及村(社區)出具的宅基地證明原件;其中工資等其他收入由申請對象承諾申報)。
三、政策特點
(一)使用信息化核對系統核實對象財產情況。《新辦法》中,引入廣東省統一信息化核對系統,能有效核對申請對象不動產信息、金融基金、銀行存款、婚姻狀況、機動車車輛等情況,進一步堵塞了申請對象虛報虛假信息,冒領重大疾病救助金的漏洞。
(二)明確了申請人月均收入的統計期限。參照低保家庭收入核定的要求,《新辦法》中明確了申請人月均收入的統計期限為申請當月前半年,而非僅核定其申請當月的收入情況,這樣有效規避了部分靈活就業對象隱匿收入狀況,如魚、蝦塘養殖戶年內有多次收益,統計時限調整為申請當月前半年,可進一步提高真實性,防止虛假申報。
(三)擴大了救助對象人均月收入認定范圍。隨著全社會人均收入水平和物價水平的提高,《舊辦法》中對困難家庭人員收入要求“低于1800元以下”的標準,已接近目前的低收入水平(1680元),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需求,應適當進行提標;因此,在《新辦法》中調整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申請當月全市最低居民最低生活標準的2倍(含2倍)”
(四)拓寬了解決群眾看病難的渠道。《市辦法》對困難對象的覆蓋面較窄。《市辦法》對申請人審核、資產認定較為嚴格:一是要求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不得持有小車,而我鎮大部分因病致困的家庭均持有一輛小車(多是病前購買),導致無法申請;二是對醫療費用支出限額要求較高,要求“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達到或者超過其家庭年可支配總收入的40%”,我鎮患重大疾病的家庭較少能達到這一門檻,難以覆蓋我鎮邊緣困難家庭。在新修訂的《新辦法》中,明確了對機動車輛的要求,允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可持有不超過一臺小車。”,且沒有對重大疾病對象的醫療費支出設置限額。
中山市板芙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