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文件:板芙鎮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政策解讀
各村(居)委會,各部門單位:
現將《板芙鎮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鎮經科局反映。
中山市板芙鎮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板芙鎮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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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9年第1號)、《中山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鼓勵守法經營、公平競爭,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防止環境污染,改善城市市容,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三條 鼓勵各行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鼓勵將仍具有部分價值的物品以舊貨交易的方式繼續流通使用。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再生資源,按來源可分為生產性再生資源、生活性再生資源和其他特定廢舊物品。
生產性再生資源:包括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廢料等,報廢的機械設備、機動車輛等,作為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產品、殘次品、廢柴油、機油等。
生活性再生資源:包括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廢舊金屬、塑料、紙張、棉麻、毛、骨、玻璃、橡膠等。
其他特定廢舊物品:包括廢舊電子產品、電池、醫療器械等。
第五條 根據我鎮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設置生活性再生資源回收點、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兩級網絡體系。
生活性再生資源回收點收集鄰近居民在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可回收利用的再生資源,經簡單打包、壓縮等處理流程,轉運至再生資源分揀中心處理。
再生資源分揀中心通過收集生活性再生資源回收點所收集的和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回收利用的再生資源(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經過二次分揀以及分類包裝,外運至鎮外的再生資源回收綜合處理中心進行綜合利用。
其他的生活垃圾、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等按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處理。
第六條 參照《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建設管理規范(SB/T10719-2012)》5.1:“城區每2000戶、鄉鎮每2500戶設置1個回收點”的標準,根據我鎮的人口和產業分布的實際情況,河西片區每個村(居)設立1家,河東片區每個村(居)設立不超過2家,全鎮共設立不超過17家生活性再生資源回收點。
我鎮工業園區不設立生活性再生資源回收點。企業員工日常生活產生的生活性再生資源和生活垃圾由環衛服務公司統一清運處理;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再生資源,由企業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簽訂服務合同進行收集、清運處理。
第七條 當前我鎮深灣村永厚隊石場區域集聚了一定規模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為更好地做好行業聚集和統一管理,我鎮的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場地設置在板芙鎮深灣村永厚隊石場區域內,其他區域嚴禁設置再生資源分揀中心。
第八條 新增的再生資源分揀中心登記的經營場所,需登記在劃定為板芙再生資源規劃區域的板芙鎮深灣村永厚隊石場區域內;相關部門要積極引導現有的再生資源分揀中心逐步搬遷至深灣永厚石場區域內。
第九條 根據本細則第六條,當我鎮再生資源企業數量達到或超過標準設置數量時,原則上不新增生活性再生資源回收點;當深灣永厚石場區域空間使用率達到飽和,原則上不新增生活性再生資源分揀中心。
第十條 鼓勵現有的再生資源行業企業以注銷、搬遷、轉讓等方式進行行業內更新。
第十一條 在我鎮設立的生活性再生資源回收點和再生資源分揀中心的選址、規模、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等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詳見附件)。
第十二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申請營業執照設立登記時必須提交合法有效的經營場所相關文件,并由經科、市場監管、城建、消防、綜合執法(環保)等部門聯合對申請登記的經營場所核實符合規劃、建設規范、消防、環保要求,方可發放營業執照并從事經營活動。其中,從事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核發的營業執照中予以注明。
第十三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在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注明“再生資源回收”字樣。嚴禁在經營范圍登記時使用有歧義的表述,從而開展再生資源的回收、存放、簡單加工等經營活動的行為。
第十四條 經營范圍內從事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等非再生資源回收、屬工業范疇的經營活動,應根據相關部門的規定進行項目審核。市場監管部門應在經營主體完成商事登記后,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經科、城建、環保、消防、綜合執法等部門;上述部門應在一個月內,根據部門的職責到經營場所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以及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鎮經科局會同各有關部門負責解釋。本細則從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附件: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
附件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