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2022-2024年中山市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2月28日
2022-2024年中山市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充分發揮財政保費補貼的引導作用,發揮保險機制的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協助社會管理等功能,助力鄉村振興戰略落地見效,根據《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2-2024年廣東省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粵金監〔2021〕79號)、《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賠償標準(2022-2024年)的通知》(粵金監〔2021〕80號)精神,結合本市農村住房保險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宗旨】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以服務“三農”、保障民生為宗旨,建立由政府、民眾、保險公司共同參與的農村住房風險分擔機制,提升農村住房抵御風險和災后重建能力,保障農村地區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第三條【基本原則】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被保險人為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具有中山市戶籍的常住農戶、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居民(以下統稱農戶)。
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室內財產。被保險人一戶在中山市內有多處農村房屋(商品住房除外),多處房屋可共享同一保額保障,多處房屋總保險金額以每戶保險金額為限。
第五條【保險金額】每戶每年保險金額為110,000元。其中,因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導致房屋損失:按照農房建筑結構類型分為一類結構房屋保險金額80,000元,二類結構房屋保險金額50,000元;室內財產損失13,000元;因盜搶責任導致房屋及室內財產損失13,000元;按照房屋倒塌或損毀核定賠償金額的4%計算給予受災農戶清理殘骸費用,最高賠付2,000元;對房屋達到Ⅱ級和Ⅲ級倒塌或損毀的農戶,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元的臨時租房費用。
表1保險方案明細表
其中:一類結構房屋為使用鋼筋混凝土作為框架結構的房屋;二類結構房屋為除上述一類結構房屋以外的房屋,如:磚木、磚土、茅草、泥瓦等結構的房屋。
第六條【保險期限】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合同中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七條【保費及財政承擔比例】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每戶每年保費不高于5.6元,政府對農戶承擔的保費給予全額補助。
市、鎮街財政按照實際參保的農戶數與保險承保機構結算保費補貼。市級財政承擔保費補貼的52%、鎮級財政承擔保費補貼的48%。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含民眾街道辦事處)、翠亨新區管委會(含南朗街道辦事處)、五桂山街道辦事處全額承擔保費補貼。
第八條【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和撥付】保費補貼資金按要求以各鎮街為單位實行統一投保后,市、鎮街承擔的保費由各級財政分別撥付至承保機構。
第九條【保費補貼撥付流程】保費補貼撥付分為市、鎮街兩級。市級財政承擔保費補貼撥付流程:
(一)各鎮街保險協辦機構編制農村住房保險承保情況,經鎮街農業農村工作部門審核后,報保險承保機構進行核對。
(二)保險承保機構審核匯總各鎮街上報的承保情況,編制市級財政保費補貼申請,報送市金融局審核后,由市金融局按相關程序申請撥付。
各鎮街承擔保費的撥付辦法,由各鎮街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條【承保機構選取】市金融局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擇優選擇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的承保機構。
確定承保機構后,市金融局應當與承保機構簽署為期3年的承保協議,并將承保協議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
第十一條【政策銜接】為保障廣大農戶的切身利益,避免出現脫保問題,未依法選定并正式與承保機構簽署承保協議前,如原保險合同到期,業務繼續由原承保機構負責承保。2022年1月1日起,未到期的2021年保單由原承保機構調整保單內容,在不增加保費的基礎上,嚴格按新的賠償范圍、標準和保額執行。
第十二條【承保機構要求】參與投標的保險公司,應符合相關監管規定,償付能力充足,并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絡。承保機構考量因素以服務能力(服務網絡、償付能力、專職人員配備、車輛配備),服務方案(承保方案、防災減災方案、定損方案、理賠方案、救災方案、創新方案、推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方案),管理水平(管理架構、信息化水平)等因素為主。
第十三條【承保流程】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的承保流程:
(一)各行政村協保員協助保險承保機構收集農戶資料。農戶資料包括被保險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保險標的地址、銀行賬號等。
(二)保險承保機構應采取在村(組)中較為明顯的區域張貼公示材料等方式進行承保信息公開,公示內容應包括:被保險人姓名、保險標的地址、保險金額、各級財政補貼金額等有關信息,并明確列示反饋方式,公示時間不少于3日,并將公示情況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進行留存。
(三)鎮街協保機構協助保險承保機構審定各行政村資料。
(四)保險承保機構收到參保資料進行審核確認,收取保費,打印保險單,并交付至各鎮街協保機構,由其下發至各村參保農戶。
第十四條【賠償標準】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賠償的具體標準參見《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賠償標準(2022-2024年)的通知》(粵金監〔2021〕80號)。
第十五條【報案報損】受災后,農戶先向鎮街、村協保員報告(或直接撥打保險承保機構提供的報案電話),鎮街、村協保員登記后向鎮街協保機構報告,鎮街協保機構匯總報保險承保機構。
第十六條【報損理賠】一般理賠案件,保險承保機構應當在接到被保險人出險通知后24小時內趕赴現場進行查勘。保險承保機構與鎮街協保機構、村協保員組成查勘理賠小組,進行現場查勘、定損,確定損失面積和損失程度,做好記錄,并取得參保農戶(代表)的簽字認可。
發生大面積災害或重大疑難案件時,由市農業保險工作小組聯席會議牽頭,鎮街政府金融和農業農村工作部門、鎮街協保機構、村協保員、農民代表、保險承保機構等組成核損理賠小組共同查勘定損。
第十七條【理賠公示】查勘定損后,保險承保機構(或委托鎮街協保機構)應當張榜公示理賠明細,公示時間不少于3日。公示期間如無異議,由保險承保機構委托相關金融機構,通過農戶銀行卡、存折撥付理賠款,確保理賠公開、賠款到戶。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由市金融局牽頭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特殊情況理賠】如發生大面積災害,保險承保機構應當在接到報案后12小時內進行查勘理賠工作。勘查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保險承保機構應當將勘查結果逐級匯總報送至市金融局。為使受災農戶能夠盡快進行災后重建,保險承保機構應快速定損和賠付。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須在10日內支付保險賠款。
第十九條【基層協保體系】保險承保機構需加強對協保機構、協保人員的培訓指導,培訓熟悉農房、服務農戶的協保員,協助做好參保、查勘、理賠等工作。
村“三農”保險協保員、鎮街協保機構積極配合保險承保機構做好協保工作。
第二十條【協保工作經費】按照保險合同以及承保機構與政府之間的有關協定列支協保工作經費,保險承保機構列支協保工作經費標準為不低于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保費收入的5%,主要用于協保機構和經辦協保人員開展工作,不得用于政府部門日常運行。協保工作經費用于支付協保人員勞務費原則上不得少于70%,其余作為協保機構日常運行費用。
第二十一條【廣泛宣傳】各鎮街、各有關部門和保險承保機構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開展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和具體政策措施,向農戶宣傳普及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知識,包括:保險責任范圍、補貼政策、賠償標準等內容,增強全市農戶的參保意識和參保積極性。
第二十二條 各鎮街、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建立資源、信息共享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三條 市金融局負責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的組織協調、管理監督、指導服務,審核承保數量,協助查勘定損,負責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預算申撥及使用等工作。各鎮街負責保險投保、協助政策宣傳、鎮級財政補貼資金的預算申撥及使用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協助資金主管部門做好專項資金的安排工作,配合做好資金預算編制、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保險承保機構應當做好農戶檔案資料的收集、審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加強承保、防災防損、查勘定損、理賠等專業化服務、把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賠服務“三到戶”,即查勘定損到戶、賠付支付到戶、理賠信息公開到戶。
第二十六條 市金融局應當加強對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如發現保險承保機構和有關單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應當追回相應資金,并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 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2019-2021年中山市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實施辦法》(中金規字〔2019〕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 條本辦法由市金融局負責解釋。
附件:廣東省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賠償標準(2022-2024年)
廣東省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賠償標準(2022-2024年)
一、房屋倒塌或損毀等級界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賠償金額以被保險房屋出險時房屋建筑結構類型對應的賠償標準予以核定賠付。
其中:
一類結構房屋為使用鋼筋混凝土作為框架結構的房屋;
二類結構房屋為除上述一類結構房屋以外的房屋,如:磚木、磚土、茅草、泥瓦等結構的房屋。
二、室內財產受損賠償標準
室內財產根據以下類別對應賠償標準,根據實際損失情況協商賠償,室內財產每戶最高賠付13000元,具體如下:
三、清理殘骸費用賠付標準
清理殘骸費用按照房屋倒塌或損毀核定賠償金額的4%計算,每戶最高賠付2000元。
四、臨時租房費用賠付標準
房屋倒塌或損毀達到以下等級賠付時,另外給予臨時租房費用,每戶最高賠付2000元,賠付標準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