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國家管網集團廣東省天然氣管網珠中江干線項目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被用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公益性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中府函〔2023〕257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中山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公益性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山自然資征管〔2020〕1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用地范圍及性質
國家管網集團廣東省天然氣管網珠中江干線項目(板芙鎮)管線用地主要為管道地下通過權用地。管道地下通過權寬度10米(即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具體以項目公告及現場測量為準。
二、地類認定及土地補償標準
(一)地類認定
地類以土地現狀調查為基礎認定,用地面積以項目擬占地塊實際測量面積計算。
(二)用地補償標準
根據項目的用地類別,管道地下通過權用地補償按以下標準執行:
管道地下通過權用地部分:由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與鎮政府簽署協議,按“只補不征”形式對土地權屬人進行補償并簽訂管道地下通過權合同,補償標準按《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一次性補償,即6.88萬元/畝,不作留用地補償和社保安置,使用期限為本項目管道報廢之日止。項目建設完畢后土地仍由土地權屬人使用,但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有關規定。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山市公益性項目用地征收補償的實施意見》(中府〔2019〕107號),并結合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實施補償。
三、工作經費及其他費用
工作經費參考《中山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公益性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山自然資征管〔2020〕186號)執行:按照用地土地(含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不含獎勵費用)補償總費用的4%計取。
其他費用單獨計取,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服務費、征收土地(預)公告登報費用及其他與作出補償決定相關的公告費用。第三方服務費是指征租土地工作需要的測繪、航拍、評估、公證、法律等服務費。
四、獎勵辦法
項目途經的相關村經濟聯合社按時(以市征管中心下達的任務時間為準)完成項目涉及管道地下通過權的相關經濟合作社村民戶代表表決工作,政府與權屬人簽訂補償合同,確保工程按時順利進場施工的,按照管道地下通過權補償面積對相關村經濟聯合社予以4萬元/畝的獎勵。
項目涉及管道地下通過權的相關經濟合作社自召開村民戶代表表決會議30天內簽訂補償合同交付土地,配合項目單位及鎮政府完成青苗補償工作的,按照管道地下通過權補償面積對相關經濟合作社予以1萬元/畝的獎勵。
五、補償資金及工作經費的安排
上述的補償費用、工作經費及獎勵款項所需資金由業主單位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管理分公司負責安排統籌,確保資金及時到位,我鎮嚴格執行資金管理規定,補償資金必須專戶儲存、封閉運行、專款專用。管道通過權用地補償費用、工作經費及獎勵款項等費用由項目總承包單位與板芙鎮人民政府簽署協議,支付到板芙鎮人民政府。
六、用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
有權屬爭議的土地和附著物,在未解決爭議之前,其土地、拆遷補償費暫由司法公證提存,待確認權屬后兌現補償,但不能影響征用土地和拆遷工作及工程建設。
七、其他規定
(一)用地預公告或通知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用地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二)本方案未盡事宜,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由珠中江干線項目(中山段)指揮部決定。
(三)本方案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國家管網集團廣東省天然氣管網珠中江干線項目完成項目建設。期間如省、市出臺新的征地補償及青苗補償文件,則按新出臺的文件執行。
八、有效期
本方案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國家管網集團廣東省天然氣管網珠中江干線項目完成。
中山市板芙鎮人民政府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