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進一步強化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管控,有效減少臭氧污染,近期,板芙鎮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態環境保護局)對轄區涉氣企業開展執法檢查,檢查過程發現有2家家具企業涉嫌存在大氣環境違法行為。 案情回顧 在涉事企業內,噴漆生產線正在作業,生產過程中產生了揮發性有機物,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正在運行,但噴漆房門處于敞開狀態,部分揮發性有機物未經收集排放到外環境,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板芙鎮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態環境保護局)對涉事企業涉嫌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近日,執法人員開展后督察檢查,發現該2家企業現場有經噴漆的家具存放于噴漆房內晾干,仍未按照《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采取密閉措施,導致揮發性有機廢氣直接向外逸散。
▲2家家具企業噴漆車間未落實密閉措施 ▲督察檢查發現上述企業未完成整改 查處情況 板芙鎮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態環境保護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中山市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擬對上述企業分別作出罰款2.5萬元,并責令停產整治的行政處罰決定。 板芙鎮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態環境保護局)負責人表示,將持續加強大氣環境監管力度,嚴厲打擊各類大氣環境違法行為,確保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