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企業名稱 | 處罰名稱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事由 | 處罰機關 | 處理結果 | 時間 |
1 | 中山市鑫美家具有限公司 | 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 | 罰款 | 對以下行為的處罰: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板芙鎮 人民政府 | 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 | 2024/9/5 |
2 | 中山進朗燈飾有限公司 |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 罰款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行為的處罰 | 板芙鎮 人民政府 | 罰款人民幣柒仟元整(¥7000) | 2024/9/9 |
3 | 中山市板芙鎮源琴商店 | 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財物 | 對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板芙鎮 人民政府 | 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沒收違法所得貳元(¥2),沒收違法所得財物(濕米粉3.78斤) | 2024/9/11 |
4 | 中山市板芙鎮豐盛副食店 | 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財物 | 對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板芙鎮 人民政府 | 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沒收違法所得叁元(¥3),沒收違法所得財物(怡寶至本清潤菊花茶植物飲料12瓶) | 2024/9/11 |
5 | 中山萊博頓衛浴有限公司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 罰款 | 人防工程專用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存在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的,對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安全監管部門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指令的行為的處罰 | 板芙鎮 人民政府 | 罰款人民幣伍拾萬(¥500000) | 2024/9/20 |
6 | 中山市信屹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 變更經營場所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 警告 | 對印刷業經營者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未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行為的處罰 | 板芙鎮 人民政府 | 警告 | 2024/9/27 |